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帐簿中发现该企业收购了安泰县龙中乡(距离县城约50公里)农民丁某自产棉花高达5099万元,这一违背当地实际生产经营情况问题的背后必然存在诸多疑点,于是我们检查组驱车前往该乡,找到了该村的村主任,证实该地不产棉花,并告诉丁某手机号码及他在县城打工的信息。次日,检查组打通了在县城的丁某,约谈了丁某。在国税局说明缘由准备做笔录时,来人却改口说他并不是真正的丁某,丁某其实是他的岳父。稍后,真正的丁某来到约谈室,在检查组的询问下,签字按手印确认是被人盗用了自己的相关信息,虚构出售棉花的事实。丁某说从未与该公司有过业务,希望查清案件,并说要报警举报公司,还他一个清白。更为重要的是,我们发现企业有资金回流线索,基本锁定虚开的证据,经过到金融机构细心查实,发现丁某个人储蓄存款资金交易明细上,与该企业存在资金回流情况,这个丁某未说实话,可以确认企业存在虚开问题。”
温副局长向史副局长道,“春根小组在定性处理上做得很到位的。违法事实被证实,企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(收购)事实清楚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》第63条第一款及第32条之规定,决定追缴少缴税款,并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,并处少缴税款1倍罚款。同时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》第37条规定,参照《某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》(2014)第16号文件中的“发票管理类之14规定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50万元罚款。春根他们还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205条及国务院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》(国务院令310号)第3条等有关规定,依法将案件移送到当地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”
邓副局长疑虑地语气:“只是担忧移送到公安的案子,国税局基本就收不到税款了。虽然《刑法》212条规定了税务机关征缴优先原则,即被判处罚金、没收财产的,在执行前,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。但公安执行起来,从来都是熟视无睹此条原则与规定的。”
史副局长接话:“是呀,这需要高位推动来商讨这个问题。我这个市局副局长也无能为力,人微言轻呀。唉,春根,你谈谈检查后有什么建议,我们要通过这次行动,规范征管,这才是最终的目的,而不是把企业都赶尽杀绝,因为这不符合各级政府招商的意愿啊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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春根张开一个手掌,说道:征管建议主要有下面五点。一是加强对风险企业税收宣传。尤其是法人、实际控制人、财务员、开票员等税收政策宣传。二是税源管理员要树立风险意识。实地核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,运用数据分析疑点,采取限票、停票等方式,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。
史副局长亮明一个观点,这停止发票倒是一绝,可以收到立竿见影的成效,不过,我们也不主张一停了之呀,否则政府领导会以不支持企业发展为由,臭骂我们国税干部一顿呢。言毕,要春根继续阐述。
春根等史副局长插完话,接着讲,三是建立“黑名单”制度。比如对于虚开300万元的、偷逃税100万元以上的,对违法当事人进行公布,使之处处受限制。四是搭建银行与税务的资金查询平台,使税务稽查能够及时查询到违法企业的资金走向,快捷高效办理涉税案件。五是深化税警合作。当前要顺应从快从严打击虚开工作要求,就需要公安部门运用先进强制手段配合稽查开展工作,不能以“证据不足”不予受理。
我个人认为,证据除了书证、物证、视听资料等7种以外,自然规律、众所周知的常理、按照规定推出的事实,按照证据有关规定也是可以直接认定的事实证据。比如,对于走逃户,只要税务机关能从其耗电量测算企业相关的产能,判定其有虚开嫌疑,公安机关有责任与税务稽查人员一起共同办案,或者单独办案。这样,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打击作用,否则,那些走逃户就溜之大吉而逍遥法外了。
史副局长听完春根的发言,将他言及的实例上升到理论高度来阐述,“我们要从经验思维,向理性思维和形象思维、抽象思维直至创造思维转化,把握驾驭虚开骗税的规律,先发制人,不要等到那些不法分子坚壁清野走为上,要以正和,以奇胜,权谋者要懂得出奇制胜的奥秘,超常规办案,不局限于条条框框,这样容易掉进教条主义的泥沼。当然喽,我们在实际操作中,要注意合法性,当务之急要突出及时性、灵活性,收到事半功倍之效。否则,今后就处处被动了,反被别人牵着鼻子走。”他张开手掌,继而握紧成拳头,赞誉道,“春根提出的五条建议,一语中的,可谓是有条有理、针针见血的。”
邓局长顺着春根的话讲:“春根的第四条建议,是搭建银行与税务的资金查询平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