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百三十三章 一审法院说,他可以叫张C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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组成,张C的姓‘张是汉字,名C既是英文字母,又是汉语拼音字母,也是一种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。
    所以张C的姓名符合法律规定,张C使用该姓名已经多年,在使用过程中未给国家、社会及他人造成不利。”
    “姓张没问题,可是这个名C,我觉得法院这样认定不一定就是对的吧?”
    魏远旭发表了自己的看法:“这个C,一般我们都讲是英文字母,你要说它是汉语拼音字母,这没错,但是一种数字符号,这个是不是有点牵强了?
    而且汉语拼音字母可以当做法规范汉字使用吗?”
    “就是说啊!”
    王肃宁很是不忿:“法院说他没有违背公序良俗,这我也能理解,但问题是,这往身份证上写的东西,它不单单是牵扯到公诉良俗那么简单啊。
    现在他这个名字根本打不到系统上去,难道我们还要为了他一个人,把全国的这个系统都给改一遍?
    而且这案子最后要是真给他打赢了,那以后说不定还会蹦出来什么张A李B王D,那岂不是乱了套了?”
    任真跟魏远旭一想还真是
    ,啥事儿都怕出现第一例。
    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出现之后,人们就会蜂拥其后。
    但是接着往下看判决,法院判原告胜诉的理由还不止这一个。
    【公安机关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改变其已作出的登记行为。
    张C于2005年6月在其户口所在地完成了常住人口登记,由当地执法机关完成了核准,应当视为被告做出了具体行政行为。
    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,对行政主体而言,如果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的理由出现,对其已经做出的行政行为不得随意更改,也不能就同一事项做出另一行政行为。
    如果张C的姓名存在不合法不应登记的情况,执法机关在张C首次进行登记的时候就应依法拒绝,并给出相应的改正建议。
    鉴于办发第二代身份证并不是第一次进行居民身份信息登记,因此执法机关仅需根据之前登记核准的信息办发即可,无需更改已登记的内容。
    综上,姓名权属于公民的人身权利,只要不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并且不违背公序良俗,那么张C的名字就可以使用。
    被告D市建明区执法分局应当允许原告保留其现有姓名,并为其办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。】
    “你们说说,这法院是不是站着说话不腰疼?允许张C保留现有姓名,那是我们不想让他保留吗?那是法律不允许他保留啊!
    给他办身份证,那是我们不给他发吗?那是办不下来发不了啊!”
    王肃宁对法院的这份判决有着不小怨气:“他们法官可是,坐在办公室里,两瓣嘴唇一张一合,上下这么一碰,就把案子判了,还教我们该怎么怎么做。
    他们根本都没有考虑过,他们判的我们能不能执行?
    要是真按他们判决的执行了,那才是真的乱了套了!”
    任真和魏远旭面面相觑,没有参与进这个话题。
    王肃宁敢这么说,因为人家是执法局的人,他们律师可不会当着外人的面随便褒贬些什么。
    不过这也让他们想起来在法律行业流传甚广的“鄙视链”。
    在法院看来,执法机关和公诉机关都是有罪推定,我们敲锤,我们说了算!
    在公诉机关看来,执法机关都是一群大老粗,理论不精;法院则是空谈理论不切实际还一堆破要求。
    在执法机关看来,哪有什么岁月静好,多亏我们在负重前行,法院和公诉机关都是一群不懂一线困难还一堆破要求的大爷。
    在这些机关统一看来,律师群体就是妥妥的事儿比。
    什么,你问我律师是怎么看的?
    律师们没有任何看法,律师才不会承认自己是正义最后的守护者,更不会觉得他们都是一伙的。
    “行,那案件就先了解到这里,如果你确定要委托我们任律师的话,那咱们就可以签委托协议了。”
    事情谈的差不多了,魏远旭就提了一嘴,这才是正事儿。
    “要是任律师愿意的话,就麻烦你跑一趟了,D市离H市还挺远的。”
    王肃宁跑这一趟就是冲着任真来的,现在当面见到,任真跟他的预期并没有太大出入,当即就决定让任真代理他们分局处理这个案子。
    “我这边没问题,提前再跟您确认一下,咱们这边跟原告是不打算再协商了,确定不和解是吗?”
    虽然案件已经上诉,必然会进入二审程序,但如果双方同意的话,还是有协商解决的可能性。
    原告那边现在肯定是不会主动和解了,要是王肃宁他们分局这边愿意松口,就不一定非得打这个二审。
    要是他们也还是不松口,那任真也可以把全部精力集中在准备二审上,就不用操心跟原告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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